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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房前开出的发票不含税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11-15

    答:交房前开出的发票是不应该的,因为发票本身就是税务的一种代表,而且我国法律是严苛要求的.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可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如购房者要求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可选择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仅作为预收款凭证,不用于产权办理". 房地产企业按上述方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按照相关规定预缴增值税,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纳税义务发生后,房地产企业应收回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购房者索取发票的,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


    1. 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2. 房地产企业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3. 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计算: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11%或者5%)×3%;


    4.预缴税款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青岛财务外包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待正式交易完成后,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时,开具的不征税项目的发票,可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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