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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入公司对公账户的资金当天能否转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11-28

    股东将借到的过桥资金用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后又在增资完成的当天将该笔资金转出公司账户,股东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的,应认定为构成抽逃出资,其应在公司对外清偿不能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分析:


    一旦查明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是,对于抽逃出资的认定和举证,作为债权人存在较大难度。基于此,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对于提出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情形提出合理怀疑证据的,被怀疑股东有义务举证履行义务。同时本文援引判例进一步明确,如果完成出资验资后,紧接着将款项转出的,出资义务人有义务对转出事实及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推定构成抽逃出资。改判例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抽逃出资的认定难,对于有力打击抽逃出资行为提供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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