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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各种保险缴费支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5-12
1、社会保险
我们常说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税务处理: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 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i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2.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多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形式运营。
税务处理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 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I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
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I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I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I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I资和薪级工资之 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不计入个人
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 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文件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 103 号)